(2017)川08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光荣与杨光献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荣,杨光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荣,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杨光献,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光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光献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光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光荣依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光献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槐树村五组,修建有砖瓦结构房屋一楼一底三间,在家务农,无固定经济收入。另查被执行人在各金融系统无存款信息、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02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青审判员 孙 政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棋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