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玉清与谢正东、占树杰、湖北中原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清,谢正东,占树杰,湖北中原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玉清,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谢正东,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占树杰(又名占卫伟、占伟),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4号。被执行人:湖北中原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海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玉清与谢正东、占树杰、湖北中原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占树杰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XXX**的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杨玉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占树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XXX**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 杨执行员  韩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