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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7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明国与郓城县长城摄影总店、张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国,郓城县长城摄影总店,张修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7036号原告:高明国,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县长城摄影总店。负责人:李清,女,54岁,汉族,居民。被告:张修亮,男,55岁,汉族,居民。本院审理原告高明国与被告郓城县长城摄影总店、张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明国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