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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海与被告陶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陶作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汪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钢,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作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汪海诉被告陶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继贞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