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海与被告陶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陶作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汪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钢,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作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汪海诉被告陶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继贞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