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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训辉与唐承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训辉,唐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3号申请人:周训辉,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渊萍,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唐承勇,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周训辉与被申请人唐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湘0726民初3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承勇的银行存款1.1万元。周训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训辉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承勇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费30元,由申请人周训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寒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