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33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樊世刚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高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