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树凯与杨瑞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凯,杨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169号申请人王树凯,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杨瑞彬,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王树凯申请执行杨瑞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树凯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瑞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瑞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