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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文涛与张玉林、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涛,张玉林,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093号原告马文涛,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玉林,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波,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马文涛与被告张玉林、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6年下旬,被告张玉林称急用钱,遂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5日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若到期不还,其房子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在借据上签字并捺手印。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拒绝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文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文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