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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任锡辉与贾丁、天津市隆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锡辉,贾丁,天津市隆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锡辉,贾丁,天津市隆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607号原告:任锡辉,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丁,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天津市隆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058428-X),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华兴路15号A座168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法定代表人:徐海仁,总经理。原告任锡辉诉被告贾丁、天津市隆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任锡辉诉称,原告任锡辉随被告贾丁在被告天津市隆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上班,负责操作机器,2016年10月25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被告天津市隆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应诉时提出其公司实际经营地在西青区,侵权行为地在西青区,本案应移送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津市隆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东丽区,实际经营地在西青区,且侵权行为地在西青区,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玉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手里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