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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里木古史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里木古史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283号被执行人里木古史日,男,1992年6月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本案在执行被执行人里木古史日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里木古史日未在规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里木古史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