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尹忠玉与瓦房店市第一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忠玉,瓦房店市第一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尹忠玉,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第一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丰街北段536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尹忠玉与瓦房店市第一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终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