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敏与天津广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天津广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886号原告:梁敏,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大港油田供水公司会计,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一波(原告之夫),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广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1470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1362-3。法定代表人:高桥俊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井梅,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敏与被告天津广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梁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敏负担。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