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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海良、周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海良,周淑娥,申屠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章海良,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周淑娥,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申屠水松,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黄翔、李双余,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章海良与周淑娥、申屠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周淑娥、申屠水松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申屠水松所有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秀水公寓4幢1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章海良分三次申请强制执行,共分得案款285178.36元,本案仅提取执行费4400元,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周淑娥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130万元;被执行人申屠水松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107万元。根据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本案执行标的为第三期到期款(利息)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现执行到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周淑娥、申屠水松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章海良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淑娥、申屠水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