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桂林与蒲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林,蒲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桂林。被执行人:蒲文豪。申请执行人孙桂林与被执行人蒲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447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58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无房产、家境困难,拿低保生活,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孙桂林与被执行人蒲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17060元(含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盛永济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