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慎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蓬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慎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蓬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036号原告:上海慎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蓬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翟付兰。原告上海慎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蓬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慎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