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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昌祥、刘月兰与杨永贤、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祥,刘月兰,杨永贤,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848号原告:王昌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原告:刘月兰,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永贤,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杨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祥、刘月兰与被告杨永贤、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昌祥、刘月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祥、刘月兰撤回起诉。理费3700,减半收取1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