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昌祥、刘月兰与杨永贤、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祥,刘月兰,杨永贤,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848号原告:王昌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原告:刘月兰,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永贤,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杨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祥、刘月兰与被告杨永贤、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昌祥、刘月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祥、刘月兰撤回起诉。理费3700,减半收取1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