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630号原告:王某,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青,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林州市,系林州市桂园街道紫薇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作为原告代理人。被告:马某,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