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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35号罪犯周均,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广东省汕头市湖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汕阳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五万元,并已交付执行。2013年9月17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执揭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14日本院以(2015行饶中刑执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1次、单项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周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