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催19号申请人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娅。申请人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472372、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丽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0日、支付人交通银行金华武义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松法审判员 赖寿溪审判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