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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亚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鹏,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2017年1月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明庆,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助理检察院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鹏及辩护人王明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亚鹏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仁怀市机场项目部出发,由蓉遵高速仁赤段银水收费站行驶至仁怀北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亚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辩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王亚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亚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亚鹏在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庭审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对被告人王亚鹏适用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亚鹏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法律若干意见》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维德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