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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程颖与洪晶、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颖,洪晶,董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784号原告:程颖,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晶,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董萍,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程颖与被告洪晶、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8380元,利息36000元,两项合计:34438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与第二被告系好友关系,无奈原告只好向银行以个人信用消费(家庭装修)贷款30万元,并于2014年6月10日借给两被告人民币30万元整,后原告又向其母亲张玉芳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于2014年7月4日借给两被告。第一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中内容为:今借到程颖人民币30万元整,借期一年,月息2%,按月支付。又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程颖人民币30万元整,借期一年,月息2%,按月支付。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截止到2017年4月,两被告尚欠人民币308380元,利息36000元。两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洪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程颖提起的与被告洪晶、董萍民间借贷纠纷,应按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属安庆市大观区,归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洪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洪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