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沈远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远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3号罪犯沈远林,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远林系累犯、毒品再犯,以其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日15日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7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远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沈远林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沈远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远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无证据证明其财产刑已执行,故应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远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