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590胡长军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胡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长军,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胡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8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3日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XX上诉状载明的地址暨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7年3月4日由上诉人XX的家人签收。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XX未能按本院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审 判 员 吴军良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小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2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