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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利华村杨陡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靖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镇政府西侧东方花园2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赵佳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众,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3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昂公司申请再审称,1.天昂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收到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于2016年8月30日交纳上诉费,并未超过人民法院指定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此外,二审法院在收到天昂公司递交的上诉状后,也应当向天昂公司催交上诉费。二审法院未依法向天昂公司催交上诉费,径行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无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书的“上诉须知”第二条中“逾期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泰禾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天昂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天昂公司的住所地灌云县杨集镇利华村杨陡路1号寄送了(2016)苏0723民初2681号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5963元,逾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审查过程中,天昂公司认可其工作人员徐兆祥于2016年8月20日签收了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天昂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通过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交纳上诉费5963元。故天昂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天昂公司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山中审 判 员  陆轶群代理审判员  吴剑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