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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詹耿彬、张学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耿彬,张学鹏,韩本兴,刘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耿彬,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刑警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学鹏,男,1994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北省邯郸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13日淄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南娜,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本兴,男,1989年9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8月4日淄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怀省,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文学,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6〕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耿彬、张学鹏、韩本兴、刘文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耿彬及辩护人刘龙、被告人张学鹏及辩护人南娜、被告人韩本兴及辩护人李怀省、被告人刘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詹耿彬利用其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刑警大队从事辅警工作之便,私自使用民警梁某的数字证书,在公安内网大量查询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向被告人张学鹏、韩本兴等人出售。经检验,在查扣的被告人詹耿彬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手机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9万余条。2.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学鹏多次从被告人詹耿彬处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被告人刘文学等人出售15万余条。经检验,在查扣的被告人张学鹏的U盘、手机、百度云盘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900余条。3.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韩本兴多次从被告人詹耿彬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万余条用于理财APP注册返利等活动。经检验,在查扣的被告人韩本兴的U盘、手机、百度云盘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0余条。4.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文学多次从被告人张学鹏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万余条用于注册手机电话卡。经检验,在查扣的被告人刘文学的百度云盘、360云盘中储存的公民信息等共计4000余条。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追究被告人詹耿彬、张学鹏、韩本兴、刘文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詹耿彬、张学鹏、韩本兴、刘文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刘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詹耿彬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工作性质可以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额应少于指控的数量;2.被告人詹耿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詹耿彬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4.被告人詹耿彬系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詹耿彬从轻处罚。辩护人南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张学鹏涉案的信息量及牟利数额有异议,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2.被告人张学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张学鹏愿意积极退赃。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学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李怀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韩本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韩本兴愿意缴纳罚金;3.被告人韩本兴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韩本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詹耿彬利用其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刑警大队从事辅警工作之便,私自使用民警梁某的数字证书,在公安内网大量查询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向被告人张学鹏、韩本兴等人出售。经检验,在查扣的被告人詹耿彬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手机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9万余条。2.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学鹏多次从被告人詹耿彬处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被告人刘文学等人出售15万余条。经检验,在查扣的被告人张学鹏的U盘、手机、百度云盘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900余条。3.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韩本兴多次从被告人詹耿彬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万余条用于理财APP注册返利等活动。经检验,在查扣的被告人韩本兴的U盘、手机、百度云盘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0余条。4.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文学多次从被告人张学鹏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万余条用于注册手机电话卡。经检验,在查扣的被告人刘文学的百度云盘、360云盘中储存的公民信息等共计4000余条。另查明,被告人詹耿彬非法所得约五万元,被告人张学鹏非法所得约五万元。被告人詹耿彬、张学鹏案发后全部退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说明、抓获说明,证实2016年5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省厅网安总队转发公安部十一局下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案线索。经过初步侦查扣立案。东莞市大朗公安分局民警于2016年6月14日在东莞市大朗镇富华北路176号将詹耿彬抓获。于次日将淄博市民警押回;淄博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6月21日在衡水市和平西路789号附近的如家快捷酒店将张学鹏抓获;2016年6月27日,为查明张学鹏所储存的个人信息的数量,民警对其两个优盘及账号为132××××0100的百度云盘进行检查,并刻录光盘。据统计,同名同姓信息25000余条,白底照片700余条,身份证相关照片30588条,银行卡持有人信息4000余条,手机号加姓名信息300余条,开放记录50条,及高校学生信息200余条。张学鹏供述,其余所购买的大部分公民信息都是通过QQ文件接收,因信息不能重复售卖,都未保存,而且平时接收QQ文件的时候都是在网吧内操作,下机之后,信息已经无法查证。对张学鹏所使用的张学平的支付宝进行远程勘验,根据张学鹏供述,绑定的手机151××××6211进行验证,但是该号码已经不使用,民警通过支付密码对支付宝进行远程勘验。此次绑定手机的修改,对支付宝数据无任何影响。在查扣的张学鹏的U盘、手机、百度云盘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900余条;韩本兴120余条;刘文学4000余条。(2)詹耿彬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詹耿彬邮政银行提取公民信息牟利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詹耿彬银行卡、银行密码器、u盘、手机等物品一宗。证实扣押张学鹏现金195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优盘二个等;扣押张学鹏37815元。(4)张学鹏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张学鹏银行交易情况。(5)户籍信息,证实詹耿彬、张学鹏、韩本兴、刘文学案发时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6)詹耿彬所出售的共谋个人信息及淄博市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3条淄博市民的同名同姓信息,5条涉及淄博市的全国人口长住信息复印件。(7)韩本兴的支付宝账号xzh×××@126.com的交易记录。证实韩本兴购买个人信息的相关事实。(8)韩本兴与詹耿彬的QQ号码聊天记录。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对韩本兴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帝豪水榭花都101603的住处搜查,扣押手机一部、优盘一个,有盾二个,银行卡9张,电脑主机一台。证实对刘文学于临沂市兰山区马埠岭村508号进行搜查,扣押银行卡7张,移动硬盘2盘,手机一部。(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对詹耿彬的支付宝进行远程勘验,形成詹耿彬支付宝137××××7679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两份,詹耿彬支付宝237×××@qq.com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两份。(3)对张学鹏使用的百度云盘账号13×××00进行远程勘验,形成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四份。(4)对张学鹏使用的支付宝账号:m18×××@163.com(用户名彭滔)进行远程勘验,形成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三份。证明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5月6日,张学鹏通过用户名彭滔支付宝转给詹耿彬使用的网络灵魂(韦炳明)支付宝总计43295元;张学鹏通过用户名彭滔支付宝詹耿彬使用的网络灵魂(徐志筠)支付宝总计22270元。(5)对郑志凯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8×××52进行远程勘验,形成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两份。证明郑志凯通过该支付宝转给詹耿彬使用的网络灵魂(韦炳明)支付宝总计173元;郑志凯通过杨广燕支付宝转给詹耿彬使用的网络灵魂(韦炳明)支付宝总计945元。(6)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送检物为张学鹏持有的手机一个,优盘二个。(7)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姓名为张志平的支付宝交易情况,共计收入12万元。(8)远程勘验笔录及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证实对韩本兴所使用支付宝交易明细进行远程勘验。(9)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涉及被告人韩本兴的光盘一张。(10)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对刘文学支付宝交易明细进行远程勘验。(11)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实对刘文学的光盘一张进行证据固定。(12)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对刘文学储存公民个人信息所使用的百度云账号87×××27基本信息、网盘文件等信息进行提取、固定。(13)民警梁某的数字证书查询记录,证实从2015年10至2016年5月27日,曾经使用梁某的数字证书在公安内网进行身份证查询操作22600次。(14)郑志凯使用的百度云盘勘验,证明郑志凯储存在其使用的百度云盘中的公民身份证信息1158个。(15)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韩本兴使用的电脑硬盘)。证实被告人韩本兴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情况.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大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伏击组的内勤工作主要是由梁某来负责,詹耿彬辅助梁某做内勤工作。詹耿彬在伏击组主要是负责案发视频的调取整理工作,还有车辆维修报销单据整理。民警外出办案时偶尔也会让其帮忙在单位公安内网电脑上进行一些相关查询操作。梁某的数字证书平时是自己在使用,有没有别人使用过梁某不知道。梁某没有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过全国出入境信息查询。詹耿彬可以接触到公安网数字证书,梁某的数字证书有时候放在单位的抽屉里面。詹耿彬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拿到梁某的数字证书。詹耿彬的宿舍在单位二楼,詹耿彬住最里面那间屋,屋里有一台白色电脑,能连接互联网。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詹耿彬的供述,证实詹耿彬在大朗分局刑警队伏击组干辅警内勤,可以接触到公安内网,詹耿彬利用民警梁某的公安网数字证书,在公安网上查询客户需要的公民信息,之后导出来,通过互联网发送给需要的客户。詹耿彬使用QQ号88×××73,网名叫“网络灵魂”。通过这个QQ在网上售卖公民“一手”信息。有客户在互联网上联系这个QQ,需要什么样的信息,就发给詹耿彬一个姓名,詹耿彬利用公安网查询和客户提供的姓名一样的公民户籍信息,之后再传给客户。还有客户需要出入境护照信息,詹耿彬就从公安网出入境信息系统查询护照的照片,之后从公安网上导出来,再通过互联网发给客户。詹耿彬把信息传给客户以后,客户就把资金通过支付宝给詹耿彬付款。詹耿彬使用两个支付宝。分别是账号137××××7679,实名认证是韦炳明,没有绑定银行卡;账号137××××9885,实名认证是詹耿彬,绑定的尾号是0143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詹耿彬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收款使用支付宝账号137××××7679,实名认证是韦炳明,詹耿彬收到钱款之后在转账到支付宝账号137××××9885,实名认证是詹耿彬,然后提现到我绑定的尾号是0143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有五个人经常找詹耿彬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詹耿彬用QQ88×××73(昵称网络加油站)建了一个QQ群(群号:478255223,群名称:内部群),他们主要从詹耿彬这里购买全国公民同名同姓信息,还有护照照片信息。QQ号51×××82昵称是浪花,其让詹耿彬查询了一个名字在全国的同名同姓信息,他在詹耿彬这购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每天都会购买1000条左右的同名同姓信息,2016年3月到4月时候会购买的更多。詹耿彬非法获利5万多元。(2)张学鹏的供述,证实张学鹏加的“网络灵魂”QQ好友,“网络灵魂”说以后购买信息可以直接联系他。QQ号91×××00昵称“你不是我”联系张学鹏需要公民个人信息,他每天需要500条左右。张学鹏便联系网络灵魂从他那里以每条1.7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500条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灵魂以压缩包的形式通过QQ文件发送给张学鹏,张学鹏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900元左右,这500条信息张学鹏以每条3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你不是我”,张学鹏收取1500元左右。后来在QQ群陆续有人向张学鹏买公民信息,张学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每条1.7元人民币至5元人民币不等,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万条左右;同名同姓信息每条是0.1元人民币至0.2元人民币不等,共计购买10万条左右;护照信息是每条10元人民币至15元人民币不等,共计购买900条左右,张学鹏获利5万元左右。张学鹏曾经问提供的公民信息都是哪里来的。“网络灵魂”说都是他自己查的。在网上有需要张学鹏提供公民信息,张学鹏就把查询要求发给“网络灵魂”,交易都是通过支付宝结算。非法获利5万多元。(3)韩本兴的供述,证实韩本兴购买的都是身份证同名同姓信息和护照信息,同名同姓一般都是买自己或者朋友的名字。购买信息每条是0.15元人民币至0.2元人民币不等,共计购买2万条左右;护照信息是每条40元人民币至50元人民币不等,共计购买30多张。韩本兴购买这些信息一是用来做映客直播,首先韩本兴给自己的实名信息注册一个“大号”,系统实名认证后就可以做网络主播,做主播就会有很多游客去实时观看,观看的同时观众可以给韩本兴送礼物(映客币),收到的这些礼物可以去官方兑换现金,一个礼物大概能换几毛钱,这个过程中官方会扣3%的手续费,只要余额满10元就可以提现。注册新号时官方会随机赠送给每个小号随机数量的映客币,为了增加观众量和收入量,韩本兴会使用购买的同名同姓信息注册许多的小号来充当游客,将所有映客币转移到大号上,之后再将现金提现到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上。二是同名同姓信息还用来做各种理财APP,使用同名信息注册大量的账号,来获取网站为吸引客户所赠送的小量体验金。三是公民护照信息用来做AIRBNB业务,AIRBNB是一个公寓出租平台,该业务是利用AIRBNB平台的漏洞获利的,通过自行注册房源号和房客号来构建一个虚拟的交易,之后利用盗刷别人信用卡来套取房费。(4)刘文学的供述,证实刘文学先后从QQ51×××82,昵称浪花,QQ号99×××84,昵称备注为身份证资料两人那里购买过身份信息。刘文学是用来注册手机卡实名认证,但是都没有成功,也没有赚钱。刘文学购买的所有公民信息都存放在百度云盘和360云盘,其购买公民信息5000余套。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詹耿彬、张学鹏、韩本兴、刘文学及辩护人南娜、李怀省均无异议。辩护人刘龙的质证意见是,对涉及被告人詹耿彬的电子工作记录有异议,该证据送检时并未封存,存在被污染的可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詹耿彬、张学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韩本兴、刘文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刘龙所持“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达不到指控数量,指控的79万余元包含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詹耿彬的工作职责并不包含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詹耿彬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保存至自己的存储介质中有痕迹可查,因此,辩护人陈龙的关于数量的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詹耿彬、张学鹏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耿彬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被告人张学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韩本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文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凭执行通知书执行。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被告人张学鹏违法所得人民币39765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没收被告人詹耿彬、张学鹏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世龙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人民陪审员  宋道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