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玉珍与黎健军、朱婉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珍,黎健军,朱婉姬,罗国朝,江门市蓬江区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梁玉珍,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黎健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朱婉姬,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罗国朝,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三路113号中邦国际装饰广场D5区二层。申请执行人梁玉珍与被执行人黎健军、朱婉姬、罗国朝、江门市蓬江区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29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