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0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0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0000元、执行费0000元,共计00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0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溢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