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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长江申请执行辽阳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江,辽阳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高长江,男,汉族,1942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文庙胡同41组56号。被执行人:辽阳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长江与辽阳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辽阳市中华大街南、东兴路西辽文国用(2010)第003号26425.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鸿兴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因犯诈骗罪羁押服刑,公司无人经营。辽文国用(2010)第003号26425.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鸿兴地产名下,并非净地,其上住户并未动迁完毕,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仲裁委员会辽仲裁字(2015)第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奇审判员  韩兆宏审判员  马喜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