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莉与杨洪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杨洪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418号原告:孙莉,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流,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孙莉与被告杨洪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莉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