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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莉与杨洪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杨洪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418号原告:孙莉,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流,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孙莉与被告杨洪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莉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