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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某、宁某与洪某1、洪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1,宁某,洪某2,洪某3,洪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131号原告:洪某1,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宁某,女,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某,宁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2,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洪某3,男,48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洪某4,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洪某1、宁某与被告洪某2、洪某3、洪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洪某1、宁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1、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6元,合计116元,由原告洪某1、宁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