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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水龙、陈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水龙,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10号申请执行人:毛水龙,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奉化市,现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陈冲,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奉化市,现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水龙与被执行人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冲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毛水龙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陈冲尚欠申请执行人毛水龙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88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