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29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市城口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城口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34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在学,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城口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法人代表人:何建平,系单位负责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城口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