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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潘广与余祥海、万载县博世汽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余祥海,万载县博世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9民初442号原告:潘广,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1日,云南省威信县林凤镇人,住威信县,农民。被告:余祥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8日,云南省威信县双河乡人,住威信县,农民。被告:万载县博世汽运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高安市瑞阳新区西区**栋。法定代表人:金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潘广诉被告余祥海、万载县博世汽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潘广于2017年4月24日以诉讼时不知被告余祥海与被告万载县博世汽运有限公司约定管辖权,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广负担。审判员  罗光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