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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金山与连少杰、李来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山,连少杰,李来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山被执行人连少杰被执行人李来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赵金山与被执行人连少杰、被执行人李来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少杰已履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昊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