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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宝堂、安徽高科农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堂,安徽高科农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堂,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高科农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118号。本院在执行李宝堂与安徽高科农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宝堂2017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高科农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7339.50元,现安徽高科农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03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崇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