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浩淼、徐国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浩淼,徐国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715号申请执行人曹浩淼,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国恒,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曹浩淼申请执行徐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徐国恒支付申请人曹浩淼28650元。被执行人徐国恒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曹浩淼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650元,执行费为33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国恒目前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徐国恒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予以公安布控。申请执行人曹浩淼申请程序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曹浩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