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昌烈与武汉出版社重庆市江北区迪马书社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烈,重庆市江北区迪马书社,武汉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920号原告:吴昌烈,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迪马书社,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一路***号(书刊市场A074),注册号:500105600200178。经营者:陈中华,个体工商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武汉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177729470W。法定代表人:朱向梅,职务不详。原告吴昌烈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迪马书社、武汉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昌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昌烈负担。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