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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彭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彭军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45号申请人: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彭高镇动漫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89210448D。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董事长。被申请人:彭军辉,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彭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1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车辆一台进行担保(车牌为:赣J×××××)。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台(车牌为:赣J×××××)。二、冻结被申请人彭军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