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国市大泉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国市大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津河东路。被执行人:宁国市大泉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线。本院在执行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大泉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2017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宁国市大泉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13823.00元,现宁国市大泉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崇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