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阳梅林天利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梅林天利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165号原告:沈阳梅林天利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小埃金村。法定代表人:马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迪,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商会大厦B座2403。统一社会代码91210200118662325D。法定代表人:衣景斌。原告沈阳梅林天利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小兵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梅林天利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梅林天利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梅林天利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1.00元,减半收取2180.50元,由原告沈阳梅林天利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