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欢欢、陈欢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欢欢,陈欢欢,赵洪涛,赵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9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驼峰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徐旨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欢欢,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欢欢,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洪涛,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文杰,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5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欢欢、陈欢欢、赵洪涛、赵文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