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等与郑州东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郑州东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鲁水全,刘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3民初6117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住所郑州市��七区河南盈合万货城*排***号。经营者赵春华,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金永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贵、陈晓娣,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东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河南万客来食品城南院东配楼*****号。负责人鲁水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水全,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兰考县坝寨村。被告:刘华,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兰考县坝寨村。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诉被告郑州东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鲁水全、刘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贵、陈晓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东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鲁水全、刘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63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刘华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赵天华系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的注册登记经营者,原告金永强是实际经营者。被告东顺公司系鲁水全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鲁水全在公司经营中,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被告刘华系被告鲁水全的妻子,被��东顺公司的业务收入均系通过鲁水全、刘华夫妻个人账户结算。被告刘华作为鲁水全的妻子应对鲁水全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2月至5月,原告先后将价值126387元的商品委托被告运输并收款,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向原告出具了东顺公司货运单,之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货物送达给客户的手续,也未将货款与原告结算。原告向被告催问货运情况,被告口头称已将商品送给客户,且其已收到客户的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提交的证据:1、郑州东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货运单45张。4、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5、2016年11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被告东顺公司、鲁水全、刘华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2月至5月,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委托被告东顺公司送货并代收货款。截止2016年5月份,被告东顺公司为原告代收货款126387元。另查明,被告东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鲁水全,股东为鲁水全。被告鲁水全在经营公司期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结算公司业务。被告刘华与被告鲁水全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1月14日在兰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东顺公司受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委托送货并代收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26387未返还,有被告东顺公司出具的货运���为据,而被告东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要求被告东顺公司返还货款12638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起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鲁水全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鲁水全在经营公司期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对公司业务进行结算,而被告东顺公司为一人公司,故被告鲁水全作为公司股东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鲁水全与被告刘华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华应与被告鲁水全一起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东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鲁水全、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华南玩具商行、金永强货款1263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起算时间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元,保全费1156元,由被告郑州东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鲁水全、刘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群岭人民陪审员 张宝玉人民陪审员 孟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