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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蒋涛与被执行人胡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涛,胡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蒋涛,男,1989年12月1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胡明亮,男,1981年8月4日,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涛与被执行人胡明亮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