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爱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爱红,男,生于1992年(农历)10月18日,甘肃省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系打工人员,租住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爱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存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爱红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赵爱红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嘉鹏”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季爱红),沿本市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盘旋路东口时,与沿建设路由南向北驶入盘旋路的由刘虹菀驾驶的甘CA03**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季爱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爱红、刘虹菀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季爱红无责任。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爱红鲜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另查明:2015年7月16日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爱红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赵爱红在逃。后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7年2月3日,被告人赵爱红在其亲属的规劝和帮助下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车辆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被告人赵爱红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9日临时羁押在岷县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爱红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虹菀、赵茂安、冉绪红的证言,甘肃省体育科学研究所骨龄鉴定书、鉴定聘请书、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摩托车信息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交通警察支队金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羁押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赵爱红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爱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爱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爱红犯罪后逃跑,在被追逃过程中,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属在亲属的规劝和帮助下投案,并如实供述醉酒驾驶车辆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爱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魏兆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