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9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真平与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平,陈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9438号原告:陈真平,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被告:陈国华,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陈真平为与被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审理中,庭外和解期间一个月(该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开始,被告陈国华以帮助原告解决住房为由(因被告是私房,即将拆迁,说可以在面积上增加一套安置房),陆续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4万元,其中,归还过9万元。因房子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原告意识到被告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提出房子不要了,要求被告归还剩余1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3万元。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5年1月15日前归还。然后,到归还日期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8万元以及利息36720元。为支持上述诉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等证据。被告未应诉、答辩。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诉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该诉称及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等得到确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拖欠借款,至今未还,显属不当。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华归还原告陈真平借款18万元;支付利息36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6元,由被告陈国华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瑞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