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凤台县顾桥镇木星木业加工厂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顾桥镇木星木业加工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554号原告:凤台县顾桥镇木星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顾桥镇北樊庙村朱庄。实际经营人:朱传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中县顾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8558906H。法定代表人:吴浩仁,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旺,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奎,公司职员。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蕾,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国志,公司职员。原告凤台县顾桥镇木星木业加工厂(以下简称木星木业)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以下简称顾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星木业的实际经营人朱传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顾桥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旺、被告矿业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蕾、柴国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台县顾桥镇木星木业加工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顾桥镇木星木业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7元,减半收取6413.5元,由凤台县顾桥镇木星木业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郑 虹审 判 员 张世春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