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美花、周进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美花,周进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财保34号申请人张美花,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被申请人周进贤,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上述申请人张美花与被申请人周进贤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进贤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小型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美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进贤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