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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新红与葛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红,葛新明,王新红,葛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红,女,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葛新明,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红与被执行人葛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2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369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1076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仍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新红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2016)苏062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惠慈审 判 员  季 超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红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