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某乙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某的工资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