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邓英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英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号原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洲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700675-8。法定代表人:徐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表人:刘为荣,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英尚,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干,安徽春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英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英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3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365元,由原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成武审判员 赵子安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